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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区企业注册商标有禁忌吗?
作者:莆田裕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10 08:18:11
近年来,商标权人开始重视一种新的商标保护策略商标版权化,即主张自己在先注册的商标标识享有著作权。此类案件近年大量发生,日渐引起业内关注。对此,很多人忧心忡忡:商标版权化保护会导致商标获得全类保护;商标版权化保护会导致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可被撤销的规定沦为形式。因此,商标版权化保护属于不合理的多重保护。
事实上,上述观点并不能成立。首先,商标版权化保护不会造成实质上的全类保护或冲击商标撤销制度。独创性较低的商标标识,文字、图形及其造型大多属于共有领域的范畴,即使被认定为作品,其保护范围仅限于其中个别的独创性要素,不会妨碍他人对商标公共资源的正常使用。
对于少量独创性较高的商标标识而言,在这种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前,对其他经营者几乎不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对他人合理获取商标资源造成实质上的不便。基于同样的原因,商标版权化保护同样不会导致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可被撤销的规定沦为形式。因为无论是简单型商标标识还是复杂型商标标识,都不会对其他经营者获取商标资源产生实质上的不利影响。
其次,商标版权化属于双重保护,但知识产权的多重保护本身是合理的。比如,就一张由图案和文字组成的标贴而言,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标贴产品设计;著作权保护的是图案和文字组合形成的作品;商标法保护的是标识与产品来源之间的指向性关系。三者的保护客体是泾渭分明的。因此,商标版权化虽属于双重保护,却不是重复保护或者过度保护。
商标与你携手同行,它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让我们再来对它做一下详细的了解: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多少,没有一个非常固定的判定。商标在投资或经营过程中作为资产的价值,即商标资产所含资本量的大小。是指其资本价值,而不是荣誉上的或主观上的价值。常见的价值判定通常决定于商标的认知度、认可度,以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的预估测值来评测。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商标的重要性就好比名字对于一个自然人一样。有一个叫得响并且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是企业扩大市场占有率的基本前提。在如今这个被信息主宰的时代中,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往往取决于该产品生产厂家的知名度。商标与你携手同行,快快注册一个属于自己的商标吧!
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根据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缴纳相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缴纳相关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到普票如何记账报税呢?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进项,所以应交税费下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科目就可以了,不需要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也不需要在
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销项等明细科目。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其会计分录是这样子的:一、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二、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不用登记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库存商品。
不用“应交税金”科目,按票面上的价税合计数入帐即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进销项抵扣,示如下:借:库存商品-xxx贷:现金(银行存款),未付款时,借:库存商品-xxx贷:应付帐款—xxx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特殊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这里需要要注意三点: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间为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
二、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只要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过增值税,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得抵扣。
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经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却隐瞒收入,即使没有申报缴纳过增值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
那么小规模纳税人收到普票如何记账报税呢?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进项,所以应交税费下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科目就可以了,不需要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也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销项等明细科目。
《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莆田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争议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所以出现商标争议以后,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规则》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是不是通用名称最终要由人去判断,在评判时会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实践中也可能会产生分歧。对于这个分歧,商标法安排了解决的途径,即如果商标审查员认为是通用名称,驳回申请,申请人还可以找商标评审委员会去争取。如果其对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仍然不认可的,还可以去法院起诉。总之,申请人有三种方法可以取得商标注册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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